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

为建立一套有利于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
l、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多种有效形式,允许和鼓励科技成果拥有者在进行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时,选择适合技术特点与发展要求的收益分配形式。
2、正确处理科技成果完成者、成果转化实施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团结协作、联合攻关的分配机制,不断提高科技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着眼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企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进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 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

(一) 积极探索和推行技术入股,加速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1、公司鼓励科研成果拥有者,可将其相关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认缴成股份。公司也鼓励科技成果拥有者,以其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发起创立新的科技型企业,技术出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相应的科技成果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按所持股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并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科技成果作价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不超过35%,高新技术成果须经省科研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下同)。
3、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其价格应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开发成本、转化风险和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技术成果入股时,可由股东各协商确定作价,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作为基础,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合作双方凡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技术成果必须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股东均需对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报公司科研、财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积极推行研究课题、项目招标承包制和成果转让、转化收益分成办法,加速科研进程和成果转化。
1、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盘活人才资源。在公司内部实行科研开发项目招标承包竞争机制。由公司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确定并公布招标课题,投标人中标后即为项目承包人。承包人享有人员组阁聘用权和内部分配权,并对承包课题的研究过程、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研究经费(不含研究设备和中、小试材料等购置费)等负全责。研究经费一经核定,不论完成期限长短,均不作调整,节约归已,超支自负。
2、实行成果转让、转化收益分成办法。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可将其职务成果在公司内外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技术成果,并可从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科技成果在公司内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高新技术成果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或公司未同意对外实施转让或转化的职务成果,公司将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成果完成者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实行效益分成奖励,推进技术进步
  公司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影响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在全公司范围内兼职或专职从事生产上疑难问题的攻关、生产工艺和设备的革新改造、以及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对在上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公司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可连续三年按其所增效益(净值)5%-10%的比例给予直接责任人奖励。

(四)逐步试行股权奖励办法,增强人才凝聚力
为鼓励有突出的贡献的科技人员长期致力于公司的技术创新工作,公司将逐步试行股权奖励办法,股权奖励分干股奖励和期权奖励两种形式。
   1、干股奖励:即股份分红权的奖励。职务成果在公司内实施转化成功后,可按采用该技术新增税后利润的5%至15%的比例折成技术贡献股,奖励给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该股份所有权仍属公司,获奖者只享有该干股的分红收益权,不能继承、馈增或转让等,持有人不论何种原因(退休除外)离开公司工作的,停止享受分红权,该股份也即自行消失。若分红采用送股形成的,所送红股的所有权属获奖者。
   2、期权奖励:即约定股份终极所有权的奖励。通过签订期权奖励合约,按一定时期内采用该项技术成果新增税后利润5%-10%的比例折成技术贡献股,奖励给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获得该期权股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凡实行期权奖励办法的,公司与科技人员签订期权奖励合约,合约中应明确规定合约的期限(一般5-10年)、技术成果转化净收益目标、期权计算比例及标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对高级知识分子逐步实行协商工资制
   1、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引进科技人才,体现知识的社会价值,今后公司将逐步在引进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具有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并专职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或公司所需的特殊紧缺专业人员中,有条件地实行协商工资制,对上述人员在待遇上打破现有的分配模式,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并依据知识的社会价值和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的价位工资等确定其待遇,通过签订协议来制约双方。实行协商工资的人员其年薪最低标准一般确定在3-5万元。
   2、对公司内现有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实施协商工资制,但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期限、研究课题或项目、研究的终极成果描述、研究的必备条件、报酬意向以及考核制约措施等等。以与单位协商同意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六)职务成果在公司内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的奖励方式由该项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以及该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同一项科技成果只能选择一种奖励方式。


三、 公司成立"技术成果专家评审组",负责对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评审、考核及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等工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享受收益分配的技术成果及人员,由所在单位上报材料,经公司专家评审组考核评审后,报公司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兑现
四、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发展部负责解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5月16日